??第一條?為規(guī)范市、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民族宗教事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適用何種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內進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行為,同一行政區(qū)域內同一時期作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三)過罰相當原則。實施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發(fā)揮行政處罰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作用。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情形:
??(一)違法行為人的年齡、智力及精神狀態(tài)等;
??(二)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情況;
??(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時間、方法、持續(xù)時間;
??(四)違法行為涉及的區(qū)域、范圍、對象、數(shù)量;
??(五)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有上述第(一)項情形的,應責令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有第(二)項情形的,應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有第(三)(四)項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八條?下列情形可以作為依法從重處罰考量情節(jié):
??(一)違法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zhí)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者偽造證據的;
??(五)脅迫、誘騙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七)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設定的罰款數(shù)額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罰款處罰的數(shù)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shù)額,并同時規(guī)定了最低罰款數(shù)額和最高罰款數(shù)額的,從輕處罰應低于最高罰款數(shù)額與最低罰款數(shù)額的中間值,從重處罰應高于最高罰款數(shù)額與最低罰款數(shù)額的中間值;
??(二)只規(guī)定了最高罰款數(shù)額未規(guī)定最低罰款數(shù)額的,從輕處罰應按最高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于最高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六十;
??(三)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shù),并同時規(guī)定了最低罰款倍數(shù)和最高罰款倍數(shù)的,從輕處罰應低于最高罰款倍數(shù)和最低罰款倍數(shù)的中間倍數(shù),從重處罰應高于最高罰款倍數(shù)和最低罰款倍數(shù)的中間倍數(shù);
??(四)只規(guī)定最高罰款倍數(shù)未規(guī)定最低罰款倍數(shù)的,從輕處罰應按照最高罰款倍數(shù)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倍數(shù)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于最高罰款倍數(shù)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shù)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一條?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jié),且不具有從輕情節(jié)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照最高幅度實施處罰。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jié)、且不具有從重情節(jié)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幅度實施處罰。
??同一違法行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又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應當綜合裁量后作出適當?shù)男姓幜P,但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全面、客觀收集和調取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認定裁量情節(jié)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或者申請聽證的權利。
??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四條?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建立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制度,對集體討論情況予以記錄,并立卷歸檔。
??第十五條?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裁量權適用予以說明:
??(一)經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當面作出口頭說明,并據實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經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收入行政處罰卷宗。
??第十六條?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培訓,定期組織行政執(zhí)法人員開展實務培訓,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族宗教事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監(jiān)督制度,通過法制審核、案卷評查、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不當?shù)?,及時予以糾正。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規(guī)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guī)定及基準中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不包括本數(shù)。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由鐵嶺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guī)定和《鐵嶺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民族宗教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
附件
鐵嶺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試行)
??一、對無《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等行為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罰款,吊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法律依據
??《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一)無《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統(tǒng)一清真標志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清真肉類產品未附清真標識的;(三)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民族禁忌食品、調料的;(四)向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廠(場)生產的肉類產品及其衍生品的;(五)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字號和清真食品的名稱、標志、包裝、廣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圖像的;(六)清真屠宰廠(場)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習俗的;(七)生產、加工、儲運、計量、包裝、銷售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車輛、庫房的。情節(jié)嚴重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裁量權基準
??1.違反《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的上述行為,違法行為人無主觀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的,無違法所得的,依法不予處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元的罰款;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1)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無主觀故意的;
??(2)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及社會影響低的;
??(3)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一千元的罰款;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
??(1)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2)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3)不聽執(zhí)法人員勸阻,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二萬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1)兩次以上被發(fā)現(xiàn)有同類違法行為的;
??(2)利用信息網絡散布謠言傷害民族感情,并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嚴重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二、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統(tǒng)一清真標志行為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統(tǒng)一清真標志的,由縣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裁量權基準
??1.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統(tǒng)一清真標志,違法行為人無主觀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的,由縣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百元以上不滿二千元的罰款(含沒有違法所得情形);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1)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無主觀故意的;
??(2)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及社會影響低的;
??(3)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不滿三千五百元的罰款(含沒有違法所得情形);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
??(1)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2)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3)不聽執(zhí)法人員勸阻,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含沒有違法所得情形);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1)兩次以上被發(fā)現(xiàn)有同類違法行為的;
??(2)利用信息網絡散布謠言傷害民族感情,并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嚴重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對不具備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等行為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罰款。
??(二)法律依據
??《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一)不具備本條例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二)變更單位名稱、生產經營范圍、場所、負責人或者終止生產經營,未辦理《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xù)的;(三)在生產、經營場所未懸掛《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統(tǒng)一清真標志的;(四)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崗位配置人員不符合條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五)生產清真食品所需肉類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場或者清真柜臺、攤點采購的;(六)從業(yè)人員和清真屠宰師未按規(guī)定培訓上崗的;(七)無《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fā)布清真食品廣告或者為沒有取得《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者制作清真食品廣告、承印含有清真標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義標志的清真食品包裝物的;(八)無產地清真食品有效證明,從省外進入本省和向外省銷售清真食品的。
??(三)裁量權基準
??1.違反《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的上述行為,違法行為人無主觀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經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經責令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處三百元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元的罰款。
??(1)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無主觀故意的;
??(2)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及社會影響低的;
??(3)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3.經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經責令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不滿二千一百元的罰款。
??(1)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2)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3)不聽執(zhí)法人員勸阻,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4.經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經責令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處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1)兩次以上被發(fā)現(xiàn)有同類違法行為的;
??(2)利用信息網絡散布謠言傷害民族感情,并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嚴重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對將民族禁忌的物品帶入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且不聽勸阻行為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沒收禁忌物品,罰款。
??(二)法律依據
??《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將民族禁忌的物品帶入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且不聽勸阻的,由縣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禁忌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裁量權基準
??1.違反《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的上述行為,違法行為人無主觀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禁忌物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禁忌物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不滿五百元的罰款。
??(1)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無主觀故意的;
??(2)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及社會影響低的;
??(3)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禁忌物品,并處五百元以上不滿八百元的罰款。
??(1)違法行為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2)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3)不聽執(zhí)法人員勸阻,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禁忌物品,并處八百元以上一千百元以下的罰款。
??(1)兩次以上被發(fā)現(xiàn)有同類違法行為的;
??(2)利用信息網絡散布謠言傷害民族感情,并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嚴重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整頓,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三條: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星翱钚袨?,情節(jié)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三)裁量權基準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情節(jié)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六、對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主辦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且負有責任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撤換主要負責人,吊銷登記證書。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三)裁量權基準
??1.情節(jié)輕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
??2.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七、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罰款,責令撤換主管人員。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裁量權基準
??1.具備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條件,并且是初次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無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未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2.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處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罰款:
??(1)不聽執(zhí)法人員勸阻,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2)不具備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條件而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但情節(jié)輕微,社會負面影響較小的;
??(3)造成舉辦地生產、生活、交通等較小混亂、阻塞,或造成較小公私財產損失的。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1)兩次以上被發(fā)現(xiàn)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
??(2)發(fā)生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不同宗教之間和睦或者宗教內部和睦,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事件,并造成較嚴重后果或者較惡劣影響的;
??(3)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4)非法接受境外資助,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5)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或者煽動、教唆、脅迫他人妨礙執(zhí)法的;
??(6)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給舉辦地生產、生活、交通造成較大混亂、阻塞,或者造成較大公私財產損失,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的。
??八、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日?;顒?,依法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樱慕M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
??(三)裁量權基準
??1.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在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時弄虛作假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批準設立機關責令改正,責令其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3.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改正,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其停止日?;顒?,限期改組管理組織,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4.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批準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九、對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令停止日常活動,依法吊銷登記證書。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樱慕M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裁量權基準
??1.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wèi)生防疫等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建立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2.經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經責令改正后雖然建立了相應制度,但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亂,造成了較大負面影響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經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仍未改正,或因制度不健全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活動場所停止日?;顒樱慕M管理組織;拒不整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書。
??十、對宗教活動場所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日?;顒樱婪ǖ蹁N登記證書。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
??(三)裁量權基準
??1.宗教活動場所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違法行為輕微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經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亂,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3.經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仍未改正,且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活動場所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書,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十一、對宗教活動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令停止日?;顒?,依法吊銷登記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樱慕M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五)宗教活動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裁量權基準
??1.宗教活動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生命財產安全重大損失,或者給民族團結、宗教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宗教活動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重大災情和群死群傷,或者出現(xiàn)群體聚集和沖突等,給民族團結、宗教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活動場所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書;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十二、對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日常活動,依法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三)裁量權基準
??1.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項目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涉及面不大,負面影響較小,局限在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項目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涉及面較大,在宗教界和社會上造成了較大負面影響的;或者經責令改正后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其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3.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在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仍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其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許可證書;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十三、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日?;顒?,依法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七)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三)裁量權基準
??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數(shù)額價值人民幣不滿10萬元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數(shù)額價值人民幣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3.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數(shù)額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停止日?;顒樱慕M管理組織,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4.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數(shù)額價值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或經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書或者許可證書,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十四、對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日?;顒樱婪ǖ蹁N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三)裁量權基準
??1.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經責令改正,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仍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或者因拒絕監(jiān)督管理發(fā)生責任事故、事件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其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3.經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仍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其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許可證書,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十五、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臨時活動地點,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六條: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三)裁量權基準
??1.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初次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guī)定,無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2.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guī)定,經責令改正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十六、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guī)定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三)裁量權基準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十七、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罰款。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裁量權基準
??1.配合查處違法行為,并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不滿1.5萬元的罰款。
??2.不配合查處違法行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1.5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罰款。
??3.不配合查處違法行為且存在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罰款。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裁量權基準
??1.參加活動人數(shù)不滿20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參加活動人數(shù)在20人以上不滿50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不滿1.5萬元的罰款。
??3.參加活動人數(shù)在5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1.5萬以上不滿3萬元的罰款。
??4.參加活動人數(shù)在100人以上的,或者有未成年人、境外人士參加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對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活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裁量權基準
??1.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參加人數(shù)不滿10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參加人數(shù)不滿10人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參加人數(shù)10人以上不滿50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罰款。
??3.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參加人數(shù)10人以上不滿50人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參加人數(shù)5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8萬元以上不滿14萬元的罰款。
??4.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參加人數(shù)50人以上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參加人數(shù)100人以上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限期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裁量權基準
??1.違法情節(jié)輕微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違法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十一、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罰款。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一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裁量權基準
??1.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且參加違法宗教活動人數(shù)不滿20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且參加違法宗教活動人數(shù)20人以上不滿50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罰款。
??3.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且參加違法宗教活動人數(shù)5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8萬元以上不滿14萬元的罰款。
??4.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且參加違法宗教活動人數(shù)在100人以上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對違反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guī)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裁量權基準
??1.違反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完工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guī)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違反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經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guī)劃、建設、旅游等部門依法處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不滿8%的罰款。
??3.違反規(guī)定建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guī)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8%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對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裁量權基準
??1.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
??2.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經責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沒收違法所得,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
??二十四、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暫停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撠熑说呢熑?;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三)裁量權基準
??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十五、對宗教教職人員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撠熑说呢熑危挥羞`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三)裁量權基準
??1.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或者有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行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或者有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行為,經警告未悔改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十六、對宗教教職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撠熑说呢熑危挥羞`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三)裁量權基準
??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價值不滿1萬元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價值1萬元以上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
??二十七、對宗教教職人員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撠熑说呢熑危挥羞`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
??(三)裁量權基準
??1.初次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批評教育。
??2.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經批評教育后不悔改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3.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經警告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十八、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活動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罰款。
??(二)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四條: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裁量權基準
??1.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且參加活動人數(shù)不滿10人,或者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騙取錢財價值不滿1000元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不滿3000元的罰款。
??2.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且參加活動人數(shù)10人以上不滿100人,或者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騙取錢財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3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罰款。
??3.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且參加活動人數(shù)100人以上,或者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騙取錢財價值10000元以上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對宗教團體內部治理不規(guī)范、未按章程規(guī)定履行職責等問題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工作約談,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法律依據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宗教團體存在內部治理不規(guī)范、未按章程規(guī)定履行職責等問題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其會長(主席、主任)進行工作約談;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
??(三)裁量權基準
??1.宗教團體存在內部治理不規(guī)范、未按章程規(guī)定履行職責等問題,由宗教事務部門對其會長(主席、主任)進行工作約談。
??2.經宗教事務部門約談,未改正或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且無正當理由的,管理混亂,造成了較大負面影響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三十、對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制度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令停止日?;顒?,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制度的。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三)裁量權基準
??1.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制度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2.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制度,經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制度,經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三十一、對未按《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令停止日?;顒樱蹁N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二)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的。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三)裁量權基準
??1.未按《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2.未按《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未按《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經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三十二、對未按規(guī)定認定或者批準宗教教職人員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令停止日?;顒樱蹁N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三)未按規(guī)定認定或者批準宗教教職人員的。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三)裁量權基準
??1.未按規(guī)定認定或者批準宗教教職人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2.未按規(guī)定認定或者批準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未按規(guī)定認定或者批準宗教教職人員,經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樱慕M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三十三、對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選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令停止日?;顒樱蹁N登記證書。
??(二)法律依據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四)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選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樱慕M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三)裁量權基準
??1.對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選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2.對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選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對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選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
??三十四、對未按規(guī)定頒發(fā)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或者借頒發(fā)證書牟利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日常活動,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六)未按規(guī)定頒發(fā)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或者借頒發(fā)證書牟利的。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三)裁量權基準
??1.未按規(guī)定頒發(fā)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或者借頒發(fā)證書牟利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未按規(guī)定頒發(fā)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或者借頒發(fā)證書牟利,經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3.未按規(guī)定頒發(fā)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或者借頒發(fā)證書牟利,經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三十五、對侵犯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日常活動,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二)法律依據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七)侵犯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三)裁量權基準
??1.侵犯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侵犯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經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3.侵犯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經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未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三十六、對擅自從事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活動。
??(二)法律依據
??《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擅自從事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
??(三)裁量權基準
??1.初次擅自從事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由宗教事務部門進行約談。
??2.擅自從事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經約談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
??三十七、對違反《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責令限期改正。
??(二)法律依據
??《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裁量權基準
??1.對違反《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經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經責令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三十八、對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注冊用戶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
??(一)處罰種類
??警示整改,限制功能,關閉賬號。
??(二)法律依據
??《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注冊用戶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責令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提供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三)裁量權基準
??1.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注冊用戶違反《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輕微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責令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提供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
??2.經有關部門警示整改,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經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管理混亂,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責令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提供者依法依約采取限制功能處置措施。
??3.經限制功能處置后,仍未改正,且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責令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提供者依法依約采取關閉賬號處置措施。
鐵嶺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發(fā)布